协会章程
沈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沈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enya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SHRCA 。
第二条 本协会由沈阳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工作者联合发起,是经沈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人为本,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行业规范、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功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人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呼声;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沈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沈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条 本协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主办会: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民主协商。协会各权力机构、工作机构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人员通过,会议决议方可有效。
第六条 行业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以人为本,顾客至上;诚信服务,质量第一;合法竞争,反对欺诈;合作共赢,和谐发展。
第七条 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核准的协会章程,发扬改革创新精神,走自律管理、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将本协会建设成为具有沈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特色的和谐行业协会。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沈阳经济区;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九条 基本任务
(一) 行业服务:团结、凝聚会员,开展培训活动、考察交流、学术研究、信息服务、业务咨询、展览展销、行业评比及沈阳内外、国际间同业的交流与合作等服务活动。
(二) 行业代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和谋求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要求,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相关政策、法规制订的建议;参与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听证会等活动。
(三) 行业协调: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及不同行业之间、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协调彼此间的工作、利益关系,促进合作,共谋发展。
(四) 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高执行自觉性;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投诉;树立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沈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五) 行业管理:依法或在接受政府授权(委托)条件下,进行资质培训、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行业(业务)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并组织贯彻和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行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等。
(六) 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和内部培训,建设学习型协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运作;建立和理顺具有本行业特色的体制和激励等机制,扩大经费来源渠道;壮大协会实力,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等软硬件设施设备,将协会办成温馨的会员之家。
(七) 经常性业务:强化培训工作,打造协会培训品牌;注重学术研究,培养创新能力;加强协会刊物和网站工作,提供丰富有效的信息服务。
(八) 表彰奖励:开展评先(达标和星级认证)活动,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做出显著贡献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九) 发展会员:加强行业宣传,广泛联系、帮助非会员机构,积极发展新会员,扩大会员覆盖面,提高协会的影响力。
(十) 建立基金:筹集、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基金,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条 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协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会员组成: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一) 团体会员的资格
1、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2、在本地区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具有较大贡献和影响力的经济实体;
3、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4、非本地区登记但在本地区设有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且在本地区经营1年以上的服务机构和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其他机构和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之一的合法机构和团体,依法经营,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 个人会员资格
1、沈阳各级各类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热心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
2、沈阳企事业人事部门中热心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相关人员;
3、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研究人员;
4、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人士。
凡具备以上资格的人力资源个人(合法公民),遵纪守法,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与退会: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入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二)退会: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收回该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在年会上宣布除名。非自愿性退会,团体会员由会长会议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个人会员由秘书长提议、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4、请求协会维护会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5、参加或申请承办协会活动;
6、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7、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 履行协会的行业规范和各项决议;
2、认真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
5、反对和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形象;
6、积极宣传协会,协助发展新会员;
7、按时缴纳会费;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各届理事会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至12月。
第十六条 名誉会员:凡对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与本协会进行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导,或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做出重要贡献、后退出本行业的协会和机构领导,经秘书长会议提出,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授予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设置
(一)组织序列:设有会长班子,监事长班子;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工作机构。
(二)工作机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三)顾问和名誉职位:视情况增设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会长会议提出,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选举原则: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
3、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基本任务和长远发展规划;
4、决定协会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管理;
5、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7、应该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 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分配理事名额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协商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 理事会理事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人力资源领域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全局观念,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2、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工作的丰富经历,在业内有一定威望和影响;
3、模范遵守人事政策、法规、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4、认真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5、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精力和才能行使理事职责。
(四)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协会会长召集;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
隶属于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同理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2人,监事若干人。监事长可专任或由一名副会长兼任,设专(兼)职工作人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协会开展活动是否合乎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监督;
(二) 对协会与外界交往与合作中,是否合乎国家政策、法规进行监督;
(三) 对协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规定进行监督;
(四) 对协会会员是否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及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监督;
(五)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投诉,对违规违约和违法乱纪者提出处置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遇重大情况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个。
(二)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4人,副会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其职责。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
(四)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2、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3、根据会长会议提名,讨论决定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人选;
4、制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6、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7、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五)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
(一)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在具备理事会理事条件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2、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熟悉行业专业知识;
3、社会信用记录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二)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会议;
2、提出协会建设和发展的思路和重大建议,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向常务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6、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会长外出期间,上述职权可由常务副会长代行。
(四)会长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遇重大情况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协会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一)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
(二)秘书处职责:
1、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3、受理新会员入会及协会发展等事宜;
4、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5、完成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事机构:设办公室、财务部、培训部等部门,分别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人:协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资产:协会资产为协会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和服务事项按规定获取的“购买服务”的收入;
4、各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和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用途
1、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为协会、行业发展进行的行业标准制订等经费支出;
3、协会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开展信息服务;
4、对协会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先进项目的表彰、奖励;
5、办公设施建设及日常办公管理开支;
6、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通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沈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协会的终止由理事会决定。
(二)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四)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五)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沈阳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